特權界限:找回工作,有條件有期限
甘曉鷗通過法律手段找回工作,取得了在職女性孕產期能享受的保障。雖然勞動法對孕婦給予特殊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離職的女性發現在職期間懷孕,就能和原單位恢復勞動關系。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勞動合同自然到期,雙方沒有續簽的情況下,事后女性發現懷孕恰巧在離職前,才可以要求原單位恢復勞動關系。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女性孕產期的待遇,所以合同期以孕產期為限。
一般情況下,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至少是一年。但如果因為發現懷孕恢復工作,勞動合同的期限截止到女性休完產假。比如,如果甘曉鷗的預產期在7月,可以推斷勞動合同的截止期為10月。
如果是女職工主動提出辭職,即使她事后發現在職時已經懷孕,也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原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有沒有懷孕,女職工本人最清楚。如果沒有考慮清楚就辭職,自然需要自己來承擔。
此外,如果女職工因為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辭退,也不能以懷孕為理由恢復原工作。勞動法雖然給予孕產期女職工特殊保護,但這份保護并不意味著有孕在身的女職工可以任意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