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雖然有關于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但在如何執行上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紹,本次對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表示,民政部門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具有兜底責任。從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現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為基礎,在江蘇、河南、四川等20個地區啟動了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力求建立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五位一體”的聯動反應機制,推動構建以家庭監護干預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政策,建立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銜接機制,創新社會保護工作機制等將是工作的重點。
“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行政干預的核心就是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這樣做不是為了剝奪親權,而是通過為未成年人設置法律底線,對類似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說。
立法
刑法修正案涉未成年人條款或修改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兩部專門法律。此外,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勞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未成年人保護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2011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和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新制度。
全國婦聯協調處處長張彥紅指出,我國立法比較強調親屬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但對監護人監護能力的規定卻不甚明確,對公權力介入監護的舉措規定得不具體,對有過錯監護人的懲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建議修改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作出進一步修改,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條款,也有可能在這次修改中得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