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明星微博推薦非“廣告”
那么,明星通過個人微博“推銷”產品,到底算不算廣告?如果推銷的“產品”被打假,明星又是否該承擔相應責任呢?“明星的微博廣告,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廣告"。”上海中夏旭波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茂等法律界人士這樣告訴記者。
李曉茂介紹,《廣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同時該法第十三條又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因此,在法律界人士眼中,明星在自己的微博、博客等媒介,或者在接收采訪時推薦、介紹某一產品,可以被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做廣告”,但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廣告”,“可能無須受《廣告法》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
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其中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明星代言也可能擔責。”但記者也了解到,由于新《消法》僅僅是尚未實施的法律規定,具體何種情形下才需要擔責,尚有待將來在司法實踐中摸索。
法律界人士亦強調,如果明星本身即是企業的所有者(比如股東)或者管理者,那么他在自己的微博、博客等媒介或者在接收采訪時推薦、介紹自家產品,可以視為企業的對外宣傳,“如果有不實甚至欺詐之處,其后果應由企業承擔。”
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