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求職創業都可獲補貼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失業人員將可同時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次月開始,不再發放求職補貼。與現行規定相比,《條例》擴充了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范圍,失業人員在求職、創業的過程中也將得到相應鼓勵性補貼。
《條例》還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選擇“創業”的,可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