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時許,周喜軍將所盜車輛存放于永發鄉營城子村委會西側一養殖場院內,后搭乘一路經此處的面包車到永發鄉,將車輛的前、后牌照棄至蒼龍村生態公廁便池內。
9時30分,周喜軍乘出租車到懷德鎮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輛車想存放在此,未獲應允。周喜軍恐被發現,12時許返回埋尸地點和丟棄物品地點,重新掩埋。周喜軍為逃避抓捕,找長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個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離開。
周喜軍回家后,從家人及網絡得知公安機關在本省和鄰省進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會公眾在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在無處可逃的情況下,于3月5日16時40分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手段極其殘忍不足從輕處罰
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為134900元,已返還給被害人家屬。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喜軍的犯罪事實,有經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周喜軍亦供認不諱。被告人周喜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汽車,價值巨大;車內的嬰兒啼哭,周喜軍害怕被抓獲,殘忍地將嬰兒掐、勒頸部致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依法對其數罪并罰。在自知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投案,雖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如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