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上海市產假規定
1、產假:98天
2、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3、難產假。剖腹產、[3]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4、 晚育假增加30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