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正式印發。據規定,廣州市社會福利機構新收養的尚未辦理戶籍的棄嬰(童),在一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最高醫療救助金額不超過4萬元。此外,因病致貧者也可獲得醫療救助。
《細則》詳細列出了十類醫療救助對象,其中有五類屬于“困難群眾”,分別是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持證重度殘疾人;在廣州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
此外,經本市職業病防治機構確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期間患有職業病,由于原工作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等原因,導致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且家庭經濟困難的職業病病人(以下簡稱“職業病病人”);以及廣州市社會福利機構新收養的尚未辦理戶籍的棄嬰(童),也在救助之列。
目前的救助方式包括記賬減免、零星報銷,其中,困難群眾在廣州市醫保定點機構就醫,享受醫療保險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或門診指定慢性病待遇時,須出示有效的醫療保險就醫憑證和本人身份證。而農村困難群眾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治療城鎮居民醫保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可申請門特二次救助,其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每人每月每病種(項目)不超過1000元,當月累計,不滾存。
對于備受關注的棄嬰,《細則》明確,社會福利機構新收養的尚未辦理戶籍的棄嬰(童)住院治療,其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在一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最高醫療救助金額不超過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