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省衛計委出臺《湖北省管理辦法》,從明年1月1日起,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不少市民仍有疑問,對此省衛計委也對細則進行了解讀。
據介紹,《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是孩子身份的證明,與父母的結婚證、生育證沒有直接關系。因此,我省新出臺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重申了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
《管理辦法》對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單親家庭的嬰兒、采取輔助生殖技術等出生的嬰兒、公民收養的兒童等《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有規定,只要在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另外,省衛計委表示,對于過去因條件限制沒有取得出生證明的部分人來說,我省本次明確,可進行補發,但補發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統一了補發與換發的流程和要求,規范了廢證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