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了解到,為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發布《關于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
乳企不得為其他企業貼牌生產
公告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委托,為其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合同或者約定,委托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為其加工、制作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公告指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在國內生產其僅在境外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在國內生產標注為境外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購或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直接進行裝罐、裝袋、裝盒,或者改變包裝、標簽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輔料構成的同一種配方,生產不同產品名稱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公告還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違反公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乳企應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為督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責任,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還出臺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規定》。
規定要求,企業應當設立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
規定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實原輔料采購查驗制度。以生牛乳為原料的企業,應當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鮮乳全部來自企業全資或控股建設的養殖場且質量合格;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記錄自建自控牧場生鮮乳的逐批檢測情況。
以原料乳粉為原料的企業,應當確保原料質量可控;應當嚴格執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檢驗,確保原料質量安全;生產0~6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應當使用灰分符合規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企業應當建立原輔材料供銷商審核制度和進貨驗證制度,應當記錄供貨方的資質及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規定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同時應當建立并落實產品出廠批批檢驗制度。企業應當有質量檢驗機構和專業檢驗人員,檢驗機構配備的設備能夠滿足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需求,并定期與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企業不得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貫徹落實,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實到位。